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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8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雪晨与李振、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晨,李振,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武延钦,李雨琳,郑州丽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8290号原告刘雪晨,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邓志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徽,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振,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商城县。被告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鑫港花园C3栋,组织机构代码57359098-4。法定代表人李振。被告武延钦,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李雨琳,女,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丽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解放路中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9995172-2。法定代表人李雨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晨诉被告李振、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武延钦、李雨琳、郑州丽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晨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李振、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武延钦、李雨琳、郑州丽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76.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保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振、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武延钦、李雨琳、郑州丽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76.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代理审判员 王世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玮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