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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94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马青山,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4200810749315。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420141120883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路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