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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丁某,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乌马河区农业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丁某位于乌马河区锦山村一队东四晌八54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返还给刘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本院(2015)乌民初字第93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彦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李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