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祥贤与周长军、周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298号原告刘祥贤,男,37岁。委托代理人尚颖成,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长军,男,52岁。被告周伟,男,28岁。被告徐丽亭,女,30岁。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永年,滨海县东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祥贤与被告周长军、周伟、徐丽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祥贤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祥贤承担。审 判 长 黄爱萍人民陪审员 韩雪艮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 助理 周俊宇书 记 员 栾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