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饶甲某某与饶乙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饶甲某某,女,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伍泗桥,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饶乙某某,男,1977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饶甲某某诉被告饶乙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饶甲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饶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吕艳荣人民陪审员 孔翔翎人民陪审员 石 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佩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