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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饶甲某某与饶乙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饶甲某某,女,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伍泗桥,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饶乙某某,男,1977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饶甲某某诉被告饶乙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饶甲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饶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吕艳荣人民陪审员  孔翔翎人民陪审员  石 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佩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