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樊建富、丛培义与张吉伟、王德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建富,丛培义,王德平,佟桂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59-2号申请执行人:樊建富,男,汉族,系通化市东昌区东升装饰装潢店业主(个体),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执行人:丛培义,男,汉族,系通化市东昌区个休工商业者,住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王德平,男,汉族,通化市二道江圣鑫宾馆经理,住通化市二道江区。第三人:佟桂秋,女,汉族,通化市人。2015年7月8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樊建富、丛培义与被执行人张吉伟、王德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14)通中民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期限,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查明:依据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433号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吉伟、王德平应该给付申请执行人樊建富、丛培义装修工程款443356.38元。该欠款发生在被执行人王德平与第三人佟桂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执行人王德平未明确与申请执行人樊建富、丛培义约定为其个人债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德平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欠款,因其未明确与申请执行人樊建富、丛培义约定为其个人债务。故该债务为王德平、佟桂秋夫妻共同之债,作为夫妻的一方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查明,王德平与佟桂秋2014年12月1日于通化市东昌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协议内容称:“双方婚后无财产、无外债。”涉嫌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规避债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佟艳秋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佟艳秋对被执行人王德平的欠款(443356.38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原炳菊代理审判员 杨大鹏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