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5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59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委托代理人文星民,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龙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未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龙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亚飞代理审判员 赵康宁代理审判员 张文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聂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