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帝维思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帝维思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52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帝维思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梅龙路白石龙二区皇嘉梅陇公馆A803(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江木元。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工业区B区54栋3楼。法定代表人陈永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帝维思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回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利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