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海贵与马均红、张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贵,马均红,张万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马海贵,男,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马均红,男,回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张万兰,女,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贵诉被告马均红、张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交纳1600元,由原告马海贵负担。审判员 王福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瑾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