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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佳乐电气有限公司、腾飞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佳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代表人:马中和。原审被告:腾飞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立信。原审被告:吴立信。原审被告:周顺燕。上诉人佳乐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及原审被告腾飞电器有限公司、吴立信、周顺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佳乐电气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佳乐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