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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吕永刚与被告秦庆宽、聊城宇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刚,秦庆宽,聊城宇辰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吕永刚,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川,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秦庆宽,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聊城宇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十五里园镇政府驻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军分区招待所临街楼。组织机构代码77740736-0。代表人侯朝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吕永刚与被告秦庆宽、聊城宇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永刚委托代理人张玉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庆宽、聊城宇辰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永刚诉称:2014年12月21日23时5分许,被告秦庆宽驾驶被告聊城宇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564**/鲁PJ9**挂号货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892KM处时,与原告驾驶的同向行驶的鄂AQ93**号货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驻马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2014)第34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秦庆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P564**/鲁PJ9**挂号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聊城宇辰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等共计29872元。被告秦庆宽、聊城宇辰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无提交答辩状。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550000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如驾驶员及实际驾驶的车辆没有法定及其违约免赔事由,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方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23时5分许,被告秦庆宽驾驶被告聊城宇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564**/鲁PJ9**挂号货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892KM处时,与原告驾驶的同向行驶的鄂AQ93**号货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驻马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2014)第34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秦庆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P564**/鲁PJ9**挂号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聊城宇辰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鄂AQ93**号货车经河南新飞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维修,吕永刚支付维修费29872元。鄂AQ93**号货车系吕永刚出资购买,挂靠在武汉凯瑞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经营。上述事实有驻马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2014)第34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新飞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维修发票、保险单、挂靠协议、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本次事故经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鲁P564**/鲁PJ9**挂号货车司机秦庆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原告吕永刚的损失确定为:车辆损失29872元。因聊城宇辰物流有限公司为鲁P564**/鲁PJ9**挂号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险和限额55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吕永刚车辆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吕永刚车辆损失27872元。共计298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永刚车辆损失共计298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元,由被告秦庆宽、聊城宇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潇潇审判员  胡明星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