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宁夏富乐德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富乐德石英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308号原告宁夏富乐德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贺贤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俊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富乐德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富乐德石英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6元,减半收取3338元,由原告宁夏富乐德石英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玉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钱晓莉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