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安山与王安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安山,王安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163号原告:马安山,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立德镇立德村委会立德东一队262号。身份证号341281196706173479被告:王安征,男,约44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安山诉被告王安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安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1.5元,由原告马安山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建第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