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农行益阳资阳支行与郭宇春、郭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郭宇君,郭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被执行人郭宇君,男,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被执行人郭建明,男,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宇君、郭建明借款合同纠纷,案号为(2015)资执字第11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1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琳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徐建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