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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邢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邢某甲,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邢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甲、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甲诉称,2006年元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4月在父母的催促下,与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6年生育一男孩,取名邢某乙。原、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不求上进,怕苦怕累不负责任。婚后前三年,原、被告四处打工,但一年到头还维持不住两人的生活花销,后原告无奈到太原打工。被告四处流浪,常年不回家,连自己的生活都维持不了,家庭矛盾屡屡发生。2014年5月至今都没有回过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被告系男到女家。刚开始一家人相处融洽,后来因我做生意赔了钱,在外打工挣钱,但没有挣到钱无脸回家。去年家里买房,被告无钱给家里感觉内疚,对不起这个家,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系男到女家。××××年××月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邢某乙。2014年因经济问题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离家打工,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被告未回过家,未对家庭尽义务。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但也不愿意回家。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但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后,双方均未能积极沟通解决,导致长时间分居,分居期间,被告未对家庭尽义务。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也不愿回家,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子邢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宜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为每月4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邢某甲与被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离婚。婚生子邢某乙由原告邢某甲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邢某乙十八周岁止。(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甲负担150元,被告王某负担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上官先锋代理审判员 邱 雷 雷人民陪审员 霍 长 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晋 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