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317号原告田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田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学峰审 判 员 沈效飞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