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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317号原告田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田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学峰审 判 员  沈效飞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