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高丙言与张弛、王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丙言,张弛、王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高丙言。被执行人:张弛、王硕。本院在执行高丙言申请执行张弛、王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秀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永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