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缙执民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陶永亮与李伟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永亮,李伟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陶永亮。被执行人李伟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永亮与被执行人李伟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30万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8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