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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准法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文贵与张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准法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贵,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3月23日,农民.被执行人:张楞,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7月28日,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文贵和张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4)准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乔敏执行员:王旭执行员:巴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张峰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的,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规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被执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