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陈春华与曾庆洪、陈小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82号原告陈春华诉被告曾庆洪、陈小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双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春华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告曾庆洪、陈小年偿还借款本金844000元及利息472640元、诉讼费1665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未查到被执行人曾庆洪、陈小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1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江永执行员 谢 斓执行员 舒湘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晏有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