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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3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孙某、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446-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彭某。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38。被执行人:野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65。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344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孙某、野某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光明街107号13栋301房(权证号码:21××05)。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某、野某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光明街107号13栋301房(权证号码:21××05)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念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