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新屯子信用社与王伟、王林、王成文、陈长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433号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屯子信用社,住所:抚松县。负责人:杨林,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树章,该社职员。被告:王伟,男,满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王林,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王成文,男,满族,农民,住抚松县。被告:陈长花,女,汉族,农民,住抚松县。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屯子信用社(以下简称新屯子信用社)与被告王伟、王琳、王成文、陈长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2015年10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屯子信用社委托代理人王树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王琳、王成文、陈长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屯子信用社诉称:2009年12月25日,王伟、王琳、王成文以联保方式在我社各自贷款5万元、5万元及3.6万元,利率10.35‰,还款期限2011年12月15日。贷款到期后,王伟、王琳、王成文未偿还贷款本息,要求王伟、王琳分别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王成文偿还贷款本金3.6万元及各自的利息(贷款之日起及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因陈长花与王成文在合同签订时是夫妻关系,故要求陈长花与王成文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王伟、王琳、王成文、陈长花未向法庭提供答辩状及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5日,新屯子信用社与王伟、王琳、王成文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新屯子信用社,借款人:王伟、王琳、王成文,借款金额(大写):王伟伍万元整、王琳伍万元整、王成文叁万陆仟元整;借款日期: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15日止;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加收50%利息等。2009年12月25日,新屯子信用社向王伟、王琳各发放贷款5万元,向王成文发放贷款3.6万元,并约定利率为10.35‰。合同期满后,王伟、王琳、王成文均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另,在签订合同时,王伟与王琳、王成文与陈长花各系夫妻关系。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书、贷款凭证等。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新屯子信用社与王伟、王琳、王成文之间定立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属有效合同。新屯子信用社已经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故依照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王伟、王琳、王成文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合同义务,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陈长花与王成文在合同签订时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王成文所欠贷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陈长花负有与王成文共同清偿所欠贷款的责任和义务。王伟、王琳、王成文、陈长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欠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屯子信用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率以合同约定为准。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15日止,利率为10.35‰;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加收50%利息),由被告王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琳欠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屯子信用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率以合同约定为准。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15日止,利率为10.35‰;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加收50%利息),由被告王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成文欠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屯子信用社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利率以合同约定为准。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15日止,利率为10.35‰;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加收50%利息),由被告王成文、陈长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00元,减半收取1,510.00元(缓交),由被告王伟、王琳各负担555.00元,由被告王成文、陈长花共同负担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希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飞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