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管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诉丁金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管初字第24号原告: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凡大街357号。法定代表人:孙新,总经理被告:丁金财,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丁金财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丁金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湖镇红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丁金财同志于2011年以来长期居住在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湖镇红田村东盛屯。特此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丁金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