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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谢斌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871号罪犯谢斌,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初中。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永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5日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1563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考核累计达标分9.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阙    斌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