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张秀芹与蔡迎春、穆华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芹,蔡迎春,穆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29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芹。被执行人蔡迎春。被执行人穆华英。申请执行人张秀芹申请执行蔡迎春、穆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蔡迎春、穆华英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7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