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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张秀芹与蔡迎春、穆华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芹,蔡迎春,穆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29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芹。被执行人蔡迎春。被执行人穆华英。申请执行人张秀芹申请执行蔡迎春、穆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蔡迎春、穆华英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7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