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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谭清婷与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宇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四川竹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周厚全、周雪凌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中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谭清婷。被执行人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竹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厚全,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竹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厚全,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宇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栋。法定代表人周厚全,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竹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巷*号*层。法定代表人周厚全,经理。被执行人周厚全。被执行人周雪凌。谭清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639号执行证书和(2015)川成蜀证内经字第8610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申请执行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宇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四川竹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周厚全、周雪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大竹辖区,系本案的主债务人,其他被执行人系担保人,且周厚全是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谭清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639号执行证书和(2015)川成蜀证内经字第8610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申请执行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宇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四川竹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周厚全、周雪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指定大竹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运宇审判员  刘继军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拥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