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雷洪伟与林国军、齐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洪伟,林国军,齐晓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008号原告:雷洪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水法。被告:林国军。被告:齐晓芬。原告雷洪伟为与被告林国军、齐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林国军、齐晓芬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雷洪伟的委托代理人戴水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国军、齐晓芬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林国军、齐晓芬于2013年10月15日出具借条向案外人张承红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4%计算。由于原告雷洪伟与案外人张承红有经济往来,案外人张承红于2014年12月将这笔款项转让给原告,并于2014年12月20日通知两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国军、齐晓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被告林国军、齐晓芬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雷洪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