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柯甫足与舒伟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甫足,舒伟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431号原告:柯甫足。委托代理人:毛华聪。被告:舒伟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甫足诉被告舒伟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甫足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甫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柯甫足负担。审 判 长 章青青人民陪审员 李灼昌人民陪审员 柯孔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卢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