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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柯甫足与舒伟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甫足,舒伟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431号原告:柯甫足。委托代理人:毛华聪。被告:舒伟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甫足诉被告舒伟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甫足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甫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柯甫足负担。审 判 长  章青青人民陪审员  李灼昌人民陪审员  柯孔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卢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