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许振与龙丽、房考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620号原告许振。委托代理人李威,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丽。被告房考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岑丹萍,该公司员工。原告许振与被告龙丽、房考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振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许振负担。审 判 员 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廉敏华书 记 员 李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