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路兵申请执行秦正明、秦正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路兵,男,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执行人秦正明,男,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秦正培,男,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路兵诉秦正明、第三人秦正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秦正明支付给原告路兵工程款人民币117100元,由被告秦正明承担利20000元,合计137100元,上述款项在两年内分期支付,其中70000元从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按月支付(每月不低于5000元),其余67100元从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按月支付(每月不低于5000元)。二、由第三人秦正培对被告秦正明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被告秦正明承担。调解书生效后秦正明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63100元及诉讼费,本院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秦正明在2015年10月30日前还款21473.66元,在2015年11月30日前还款21473.66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还款21473.66元,共计支付给申请人路兵64421元。因本案执行期限较长并经申请人路兵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本案执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3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玉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