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尚与安徽银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尚,安徽银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01号原告:高尚,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刘圩村高庄第***户。身份号码3412271990********。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银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张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洪德,公司员工。原告高尚诉被告安徽银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达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涛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尚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永超、被告银达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学奎、陈洪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尚诉称:原告高尚在利辛县利达财富广场小区有房屋一处,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被告银达物业公司。由于一楼排水管道堵塞,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维修,被告久拖未决,直至2015年4月5日晚,造成原告房屋进水,屋内物件及装修附属品损失巨大,原告认为,其损失是被告的过错所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房屋产权证、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物业费收据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关系。证据三、照片、视频光盘、证人陈某、汪某、程某证言,证明被告未及时维修造成原告损失的事实。证据四、评估报告及评估发票,证明原告损失的数额及评估费花费。银达物业公司辩称:一、开发商交房时,原告的北阳台是一米告的护栏,并且北阳台的地面是低于室内地面的,原告在装饰装修时,把北阳台装成全封闭护栏,并且抬高了北阳台的地面,改变了北阳台的用途。二、下水管是从楼顶经六层一直到一层地下,二层以上,每层只有一个弯管,弯管口是应该装一个隔篦,防止颗粒物进入,堵塞下水管,原告现在弯管处放的是一个拖把池。三、按合同要求,业主在房屋装饰装修时,应该向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交一份经建设部门备案后的装饰装修方案。原告在装饰装修是,没有像开发商,也没有向物业公司提供装饰装修方案,更谈不上备案,属于违规违章装修。四、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多次要求维修”,管道堵塞,只能疏通,就这根下水管,被告已经疏通不止一次。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是个人认为造成的,与物业公司无关,敬请法院以事实为根据,公正审理,公平判决。银达物业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排污水管道图纸,证明原告改变了污水排水管道的使用用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三有异议认为,在原告装修的时候去检查过房屋,检查认可后才进行的装修。房屋阳台是露天的,原告装修后把阳台封闭,任何人都进不去。原来阳台没有水管,地漏是污水管道,是用来下水的,大的颗粒会堵塞,不能掉入。是不是污水管堵塞造成的被告不知道。对证据四有异议认为,评估是室内损失,不是物业服务范围内。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对小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及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原告允许入住的人员程某发现下水管堵塞后,向被告反映,被告工作人员亦前往现场处理,后因下雨,造成下水管污水倒灌进入原告室内,造成原告木地板等损失,原告在装修时,将阳台封闭,被告并未予以阻止,原告方发现下水管倒灌,也没有密切注意,故本案原被告双方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被告系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当承担保障下水管道畅通的义务,原告在发现下水管堵塞后,仍疏于看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三、四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一有异议认为,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并且下水管道堵塞是事实,是该栋楼五位业主共同使用,属于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维修责任在于被告。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楼层给排水平面图,系建筑施工设计单位设计的楼层给排水平面图,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相关陈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购买了城关镇五一路南侧民安路东侧利达财富广场11#楼206房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对小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及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5年3、4月份,原告允许入住的程某发现,原告房屋北阳台下水管污水倒灌,程某即向银达物业公司反映,银达物业公司亦派人员前往现场查看。后在2015年清明节前,程某离开原告房屋回老家,当晚因下雨,原告房屋北阳台下水管污水倒灌进入室内,造成原告装修的木地板等受损。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作出皖天源(2015)鉴字第021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利达财富广场小区内的高尚反诬室内因收税浸泡造成木地板等部分装修装饰损毁,需要重新修复的工程费用的客观合理总价格为:7234.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对小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及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原告允许入住的人员发现下水管堵塞后,向被告反映,被告工作人员亦前往现场处理,后因下雨,造成下水管污水倒灌进入原告室内,造成原告木地板等损失。原告在装修时,将阳台封闭,被告并未予以阻止,原告方发现下水管倒灌,也没有密切注意,故本案原被告双方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被告系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当承担保障下水管道畅通的义务,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发现下水管堵塞后,仍疏于看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经价格评估机构对原告损失评估确定,原告因本次房屋进水,造成木地板等部分装修装饰损毁,需重新修复的工程费用为7243元,评估费1000元,合计8243元。本院酌定,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70%的责任,即5770元;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247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银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高尚损失5770元;二、驳回原告高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被告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