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绍娟、宋福山等与许志军、唐山市丰润区聚龙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绍娟,宋福山,许志军,唐山市丰润区聚龙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董绍娟。申请执行人宋福山。被执行人许志军,居民。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聚龙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沙河铺村。法定代表人许志军,经理。董绍娟、宋福山申请执行[许志军、唐山市丰润区聚龙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3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绍娟、宋福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33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继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