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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莫明达与被告张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明达,张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莫明达,市民,住隆化县。被告张东东,个体司机,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明达与被告张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明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4元,减半收取2627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8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爱湘审 判 员  段云龙人民陪审员  安广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