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莫明达与被告张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明达,张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莫明达,市民,住隆化县。被告张东东,个体司机,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明达与被告张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明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4元,减半收取2627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8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爱湘审 判 员 段云龙人民陪审员 安广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