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李波与济南裕鑫针棉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济南裕鑫针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685号原告李波,男,生于1975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南裕鑫针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理人辛平先,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与被告济南裕鑫针棉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波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波负担。审判员 姚海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