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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邕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一硕与周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一硕,周庆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邕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黄一硕。委托代理人:廖洁林。被告:周庆新。原告黄一硕与周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8日,原告黄一硕以愿与被告周庆新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一硕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一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原告已预交),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为472元,由原告黄一硕负担。审 判 长  陈志琨审 判 员  赵高超人民陪审员  陆明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韦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