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4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40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夏桂县,上海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崔玉林,上海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3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崔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网吧内有赌博机为威胁的方式,对上海市浦东��区高东镇高宝路XXX号高宝网络网吧的经营者吴某某敲诈勒索得款现金人民币4,000元。2、2015年5月20日、5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以相同的方式,先后两次对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赵高公路XXX号网吧的经营者李某某敲诈勒索,后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得款共计人民币7,500元。3、2015年6月初某日,被告人杨某某以相同的方式,对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新路XXX号游戏机房的经营者林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元,后因被害人林某某未予理睬而未得逞。4、2015年6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以相同的方式,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民民路XXX号瑞德在线网吧的经营者刘甲敲诈勒索人民币4,000元,后因被害人刘甲未予理睬而未得逞。5、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以相同的方式,对上海市浦东新区菏泽路XXX号三逸网吧的经营者刘乙敲诈勒索,后被告��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得款人民币3,000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SIM卡4张。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亲属帮助下向本院退缴了赃款人民币1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刘甲、刘乙的陈述笔录,相关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农业银行转账单、接警单详细信息、保证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要挟手段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缓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缴在案的赃款,应当分别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本院为保护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在案赃款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刘乙;作案工具SIM四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卫民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二〇���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严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