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执字第00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商结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商结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朝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商结民,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二终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商结民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章春盈审判员  齐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家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