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71号吴飚、吴明凡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飚,吴明凡,杨芳,杨理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吴飚,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申请执行人吴明凡,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杨芳,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杨理爱,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吴飚、吴明凡申请执行杨芳、杨理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通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芳、杨理爱执行标的款人民币2897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飚、吴明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