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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沈世强与王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世强,王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1126号原告沈世强。被告王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世强诉被告王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证据不足,故向法院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9元,减半收取1714.5元,由原告沈世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