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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司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585号原告:司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