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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行,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赵某某未在家居住,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赵某某的现详细住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罗某某不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秀林助 审 员  刘振魁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世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