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万福与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三涧溪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福,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三涧溪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刘万福,女,生于1964年8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三涧溪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福与被告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三涧溪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弭文孝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记录张少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