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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高商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海安县鸿信百货商店与朱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县鸿信百货商店,朱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商初字第00162号原告海安县鸿信百货商店,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江海中路2号。经营者周顺金。被告朱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县鸿信百货商店诉被告朱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安县鸿信百货商店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安县鸿信百货商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安县鸿信百货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海安县鸿信百货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