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36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8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向某某,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某,男,1988年5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春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某某、被告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春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卫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