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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文福、陈海军与胡文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福,陈海军,胡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保字第59-1号申请人:陈文福。申请人:陈海军。被申请人:胡文亮。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甬慈保字第5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以其已与被申请人胡文亮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胡文亮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的扣押与限制过户。本案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陈文福、陈海军负担。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