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国棉录、李二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棉录,李二虎,内丘县庆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国棉录,男,1952年生,汉族,住隆尧县。被执行人李二虎,男,1946年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内丘县庆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二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国棉录与李二虎、内丘县庆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欠款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青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