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国棉录、李二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棉录,李二虎,内丘县庆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国棉录,男,1952年生,汉族,住隆尧县。被执行人李二虎,男,1946年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内丘县庆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二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国棉录与李二虎、内丘县庆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欠款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青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