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山曹妃甸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宝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唐山瑞宸钢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曹妃甸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宝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唐山瑞宸钢铁有限公司,韩立存,朱丽伟,韩俊全,徐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曹妃甸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爱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宝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立存,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山瑞宸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欢喜庄乡欢喜庄村北1公里。法定代表人:冯艳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立存。被执行人朱丽伟。被执行人韩俊全。被执行人徐秀凤。本院在执行唐山曹妃甸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宝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唐山瑞宸钢铁有限公司、韩立存、朱丽伟、韩俊全、徐秀凤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子 强执行员 杜 聚 国执行员 赵 国 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聚国(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