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执民字第4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程云安与曹一雪、吕红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883号申请执行人:程云安。被执行人:曹一雪。被执行人:吕红兵。申请执行人程云安与被执行人曹一雪、吕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7日制作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4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8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浙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