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冯志海与王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海,王金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486-1号原告冯志海,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王金良,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海诉被告王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金良驾驶的解放牌吉E539**(牵引车吉AA4**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已提供保金7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金良驾驶的解放牌吉E539**(牵引车吉AA4**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该车由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长余大队看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晶慧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