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胜京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镇新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嘉豪,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胜京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中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成兰,董事长。上诉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5)达渠民管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被上诉人存在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本案的诉讼金额已超过2000万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武胜京武建材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明确本金和滞纳金共计19312933.21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由于本案诉讼标的未超过2000万元,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忠竹审 判 员 刘翠成代理审判员 涂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齐志浩 更多数据: